(记者 吴凤)为支持灾后恢复重建,减轻企业的负担,结合《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管理办法》的有关内容,成都市物价局日前下发我市对价调基金的征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,对都江堰市、彭州市、崇州市、大邑县四个重灾区免征价格调节基金至2011年。
通知规定,对都江堰市、彭州市、崇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、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,从2008年5月1日起免征价格调节基金;对大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、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,从2008年7月1日起免征价格调节基金;对龙泉驿区、青白江区、新都区、温江区、双流县、郫县、新津县、邛崃市、金堂县、蒲江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、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,从2008年7月1日起价格调节基金减半征收,即按0.5%。征收;对成都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从事生产、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,从2008年7月1日起价格调节基金减免20%征收,即按0.8%。征收。该通知执行至2011年6月30日止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