ャロ艾ロ牙ャ 2008-3-8 21:37
英俊律师...........帮帮我吧!!
甲方是乙方的女儿,现在甲方放弃乙方的财产,同时也放弃赡养的义务,由丙方接手.丙方得到乙方的财产,负责乙方的生老病死,从此与甲方没有任何的关系,甲方也没有赡养的义务....
大概就是这种意思,请问这样能公证吗?其中有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,公证了也没有法律效力的?谢谢,很急的!!!
李英俊律师 2008-3-11 18:10
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,不能通过协议排除,即使约定也是无效的,
另外,子女无论是否得到父母的财产将来也一样的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.
填满寂寞 2008-3-11 20:21
额... 很奇怪的主题!!!!!!!!!!!!
世界之大 真的无奇不有啊....
虎毒不食子 儿不嫌母丑
当今社会啊...
哎
世风日下
李英俊律师 2008-3-12 08:57
七旬老妪诉求解除母子关系于法无据被驳回
作者:乔瑞锋 李暴动 发布时间:2008-03-11
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,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赡养纠纷案件,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。
龙某已年逾七旬,丈夫早年去世,膝下有四男一女,龙某与其他子女关系均可,唯与小儿子刘某关系不睦,双方常为家务琐事拌嘴生气。龙某遂将刘某告上法庭,请求解除与刘某的母子关系,并要求刘某支付其抚养费两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收养法》的有关规定,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,无法共同生活的,可以协议或经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,养父母同时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。而龙某与刘某属直系血亲关系,在法律上无法予以解除。龙某抚养刘某长大成人是《婚姻法》明确规定的义务,是无偿的,龙某要求刘某支付其抚养费无有法律依据,亦与社会伦理相悖。遂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。
luttes 2008-4-8 23:35
[quote]原帖由 [i]填满寂寞[/i] 于 2008-3-11 20:21 发表 [url=http://www.cdol.net/bbs/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5878759&ptid=380510][img]http://www.cdol.net/bbs/images/common/back.gif[/img][/url]
额... 很奇怪的主题!!!!!!!!!!!!
世界之大 真的无奇不有啊....
虎毒不食子 儿不嫌母丑
当今社会啊...
哎
世风日下 [/quote]
哎~~~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