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miko 2007-9-25 16:52
黑户孩子是不是中国公民?
何亚福
据东方网报道:18年前被拐卖到浙江山区的陈萍(化名),由于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,双方又没有开具正式的结婚证明,她的两个儿子现在都是黑户,直接影响就学和就业。为了给大儿子办身份证,她到处托关系求人,事情没办成,却被硬生生骗去4万块钱。由于没有户口,18岁的大儿子无法找正当工作,14岁的小儿子无法正常求学。
看了这篇报道,我不由得想到这样一个问题:黑户孩子究竟是不是中国公民?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》第四条规定: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,本人出生在中国,具有中国国籍。”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:“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。”也就是说,无论是计划内出生还是计划外出生的孩子,只要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,本人出生在中国,都具有中国国籍,都属于中国公民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孩子既然属于中国公民,那么当然享有上户口的权利。
上户口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孩子的一项宪法权利,是与生俱来、不可剥夺的。《宪法》和《国籍法》并不区分计划内与计划外生育,没有准生证、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等等都不是不能上户口的理由。超生的是父母,请问孩子何罪?居然连做正常公民的资格也被剥夺了?这岂不是把上一代人的行为株连到下一代人?
曾有报道说,不给超生的居民上户口,不仅给居民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麻烦,同时也给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带来麻烦。例如,2006年7月17日《黄石日报》上刊登的一则新闻就披露,多次参与打架斗殴、盗窃的不法少年柯某,因没有户口,公安机关无法查证其真实年龄,因而变本加厉大肆作案,派出所最后只好将柯某带到武汉市公安局刑侦局对其进行骨质鉴定。
现在有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规定,适龄儿童在入读小学一年级时,学校要求他们有户口,儿童的父母要有“计划生育证”,否则就不能注册入学。这种规定也是违反《义务教育法》的。《义务教育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、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,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。”第四条规定:“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、少年,不分性别、民族、种族、家庭财产状况、宗教信仰等,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,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。”在这里,“所有适龄儿童”当然也包括计划外出生的儿童,因为他们也具有中国国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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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miko 2007-10-27 15:58
生而平等是所有法则中的最高法则
2007年07月14日 10:08 云南日报网
7月2日,省民政厅、省公安厅、省司法厅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了《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》,明确提出了解决事实收养问题的具体办法——视不同情况,由收养人补办相应手续后,可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申请落户。
收养本是古已有之的一种正常的人际行为,大致可以理解为在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建立亲情关系。而在当代中国的现实语境下,这一行为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弃婴和“黑户”——前者是个社会问题,后者则是个法律和制度问题。国人素来有怜贫惜弱的传统美德,然而由于法制观念淡薄等种种原因,诸多本是善行的民间收养行为,在现行法律法规之下,使弃婴成为了“黑户”。
“黑户”是一个与文明社会和现代法治格格不入的词汇。在一个存在户籍栅栏的社会中,一纸户口便成为公民获得平等生存发展权的“通行证”,对于没有户口的“黑户”而言,其失去的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身份,更包括添加在户口之上的种种权利——诸如教育、就业、医疗等等。我有一位姑妈,16年前收养了一名弃婴,因为没有合法手续至今没能报上户口。我这位正在读高一的小表弟每年要比其他孩子多交3000元借读费,现在姑妈最担心的是两年后他怎么上大学——一个没有户籍的孩子,可能连报考大学的资格都没有。
不可否认,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制定和长期存在有太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国情,但几乎所有的现实考虑都无法面对“人人生而平等”的法理拷问。一个人不管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到这个世界上,他都应获得生存和公平发展的权利,这理应成为人类社会一切法则中最高的法则。面对那些为善者所收养的却没有公民身份的弃婴,面对那些为弃婴户口跑断了腿、流尽了泪的“母亲”,如果说执法者限于法律或政策困境而无法为其网开一面的话,那么我们就很有必要追问这些法律或政策的正当性。
弃婴现象是一种基于人性的社会创伤,让弃婴重归社会,不单是收养者的愿望,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。一个没有户口的孩子在难以获得平等成长和竞争的生存环境中,又如何重归社会?因此,假如我们还不能立即剔除挂靠在户籍上的种种附加利益,还不能在短期内让公民自由迁徙于自己的祖国,那么给弃婴一个户口,还他们一个公民的身份,让他们获得与他人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,不失为有破冰意义的善举。
Mr·飞腿 2007-11-1 13:35
公民是公民,但是你就是办不到居民户口和居民身份证,哈哈哈
amiko 2008-2-16 17:32
天堂里“黑户”有没有身份证
傅新
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67岁老人李秀珍,几天前在家中病逝。她的去世带来了一个难题:因为没有身份证和户口记录,医生无法为她开出死亡证明,而没有死亡证明,她的尸体就无法火化。据悉,李秀珍一家原籍黑龙江双城县,1974年被扣上“走资本主义道路”的帽子,户口被注销,还被轰出了村子,全家老小从此成为“黑户”。1979年,他们举家迁移到北京朝阳区三间房地区,以捡破烂为生,一家人的户口问题便一直未得解决。(8月15日《京华时报》)
“黑户”,大概是我们这个人口大国的一种特有现象。以前提到“黑户”,一般是指那些由于父母超生或非婚生育,没能在公安机关进行身份和户籍登记的人,很少有人想到还有像李秀珍老人这样由于历史原因被注销户口的“黑户”。如果说,在“文革”那个疯狂的年代,在那个漠视人性、任意践踏人权的特殊背景下,李秀珍一家成为“黑户”不足为怪,那么在21世纪的今天,在时隔30多年之后,李秀珍一家仍然是“黑户”,户口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,则让人感到难以理解,而只有痛心疾首的悲愤!
报道中说,在2002年的一次人口普查时,李秀珍一家人填写的全是“黑人”。这说明有关部门对李秀珍一家的情况并非不知情,那为何没有想办法解决这家人的户口问题?当地的公安部门说,李秀珍一家住的地方,“没有具体地名,都不知道归谁管”。这就奇怪了,堂堂首都的一个城区,竟然还有没人管的地方,即使没有具体地名,难道这是不解决户口问题的理由吗?根子恐怕还是在于,有关部门是否将普通老百姓的事情放在了心上,是否尊重李秀珍这样的“黑户”作为一个人的最基本权利。
当一个人,他的祖祖辈辈都在这片国土之上劳作,他自己也一辈子生活、工作在这个国度里,并且遵纪守法、自食其力,但是他连一个最基本的名份——公民身份都没有,这是何等的不合情理!“黑户”匍匐于社会的最底层,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,因为他们不是国家公民,他们是被国家、被社会遗弃的一群人。说句不好听的话,现在连一些宠物都有了身份证,而作为人的“黑户”却没有身份证,这是何等的悲哀!
人人生而平等,作为一个文明社会,一个社会主义国家,不应该将一部分人排除在社会大家庭之外,不应该变相剥夺一部分人作为人的最基本权利。大量“黑户”的存在与文明社会背道而驰,“黑户”死亡后因为身份问题而难以火化,不能入土为安,更是文明社会的耻辱!报道中说,李秀珍的子女,以及子女的子女,依然是“黑户”,他们的身份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,真不知道这个“黑户”名声还要传递给几代人,还要有几代人要为那次“文革”冤案付出惨重代价。更不知道的是,如果有天堂,天堂里有没有“黑户”,李秀珍老人的灵魂升入天堂之后,能不能领到一张身份证。